1.办理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2.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4.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5.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
答: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工程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等级不受限制,但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的,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6.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
答: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且工程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等级不受限制,但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的,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资质代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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